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四川环交所)碳排放权交易会员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和存续的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四川环交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并得到批准,可以在四川环交所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提供与交易相关服务的碳市场参与人。
第三条 会员在四川环交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接受四川环交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的分类
第四条 四川环交所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服务会员。
第五条 交易会员是指取得四川环交所交易会员资格,可以在四川环交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六条 交易会员根据会员条件与业务权限的不同分为经纪会员、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和公益会员。
第七条 经纪会员是指经四川环交所批准,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承认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各项业务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2名以上具备四川环交所签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或者四川环交所认可具备碳资产投资管理业务专业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八)四川环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机构会员是指经四川环交所批准,可以从事各类碳排放权交易自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重点排放单位直接成为四川环交所机构会员。
第十条 申请成为机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承认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各项业务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碳资产投资管理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八)四川环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会员是指经四川环交所批准,可以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自然人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龄18-60周岁;
(三)承认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各项业务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有承担交易风险的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并愿意接受四川环交所交易风险压力测试或评估;
(五)个人信誉良好;
(六)具有固定住所和必要的设施;
(七)四川环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益会员是指经四川环交所批准,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买入卖出交易,但有义务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年度平均持仓总量10万元的证明;
(五)四川环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四川环交所审核通过的通知之日起 经纪会员新发展入市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客户,应由经纪会员代理在四川环交所办理开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户登记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四川环交所和结算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办理开户业务登记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第三十一条 经纪会员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应分账管理,并定期向四川环交所报告自营账户和客户账户资金和碳排放权变动情况。不得合用或混用账户。
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及账户情况。与交易相关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二)获得四川环交所统一制发的会员证书;
(三)利用四川环交所会员身份进行宣传推广;
(四)使用四川环交所提供的交易及相关信息系统;
(六)获得四川环交所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八)参加四川环交所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十)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四川环交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四川环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各项业务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维护四川环交所权益、名誉和形象;
(六)及时向四川环交所反映、反馈交易相关信息;
(七)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作好保存工作;
(八)配合做好四川环交所保密及竞业限制工作;
(九)参加四川环交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十)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十一)及时报告自身的重大变更;
(十二)接受四川环交所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七章 会员资格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环交所书面报告,四川环交所对其会员信息及会员资格作出相应变更: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五)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六) 四川环交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资格转让的,应向四川环交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和与受让方签订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受让方应向四川环交所提交第十六条相应文件。四川环交所按照相应的会员条件对受让方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经四川环交所审查批准后由四川环交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会员资格转让手续。
经纪会员资格转让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会员应结清各项费用;
(二)会员资格转让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寻找受让方,四川环交所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承转义务;
(三)办理交易账户的销户手续;
(四)交还四川环交所颁发的会员证书;
(五)四川环交所要求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员申请注销会员资格的,四川环交所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按《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及纠纷调解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会员因违反本办法及其他业务规则给四川环交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除四川环交所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交易所的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活动。否则,四川环交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环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