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函〔2021〕296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有关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
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的重要环节,是推动我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基础数据支撑之一。为培育和提高企业低碳发展意识,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19号令)、《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国环规气候〔2020〕3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等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覆盖行业及代码见附件1)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发电行业工作范围包括《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及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
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不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一)核实更新名录及相关基础信息
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在往年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基础上,核对和更新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组织新增或退出重点排放单位填写《新增/退出重点排放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2)及提供有关支撑材料,并于4月20日前汇总盖章后反馈指定电子邮箱。生态环境厅核实后,形成四川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二)在线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本地区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附件3)核算报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填报;其他行业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核算报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填报。
重点排放单位按照《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企业端用户使用手册》《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常见问题说明》,登录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报。已有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排污许可账号登陆系统,进入碳排放报送模块进行填报;尚未在平台注册的重点排放单位注册后方可进入系统填报。有多个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放单位,选定一个账号登录,成功登录后,其他账号将无法再进入碳排放报送模块进行填报。
(三)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查
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助生态环境厅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核查技术工作组或现场核查组(名单另行通知)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附件4),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和查证。其中,5—6月核查发电行业,9—10月核查其他行业。
实施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组应于现场核查前2个工作日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做好准备,通过查、问、看、验等方法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应配合现场核查组开展核查,且在收到《不符合项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核查技术工作组。如重点排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或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核查技术工作组根据核算指南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缺省值,按保守原则测算排放量及相关数据。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被生态环境厅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生态环境局向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
(四)开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10月30日前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除外。相关信息可在企业网站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渠道披露。
(五)协助做好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
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助生态环境厅开展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配额测算和核定。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生态环境厅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生态环境局向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
三、任务分工
(一)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全面负责统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各项工作;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协助做好环境信息平台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在线填报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加强碳减排执法工作。
(二)市(州)生态环境局
市(州)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按时完成核实更新企业名单,组织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协助做好核查、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等各项工作。
(三)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要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排放报告所涉数据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对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或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将按规定处罚并依规记入企业环保信用信息。
(四)技术服务机构
通过生态环境厅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服务机构要统筹配置技术人员,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开展核查,对提交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核查过程的所有记录、支撑材料、内部技术评审记录等应归档保存至少10年。生态环境厅将对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开展评价并予以公开。
四、成果运用
本次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数据将作为重要参考数据运用到我省碳达峰行动方案编制中,同时是企业碳排放配额核定、清缴履约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事项
相关技术问题可通过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114.251.10.23/China_ETS_Help_Desk/)、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客服浮窗、四川省碳市场交流帮助平台(QQ群号:450331113)咨询。相关材料和模板可在四川省碳市场帮助平台下载。
联系人:
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
李凌瑞 028-80589050 176155257@qq.com
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信息平台登录技术支持)
朱 莞 028-86203915 8758094@qq.com
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技术咨询)
向 柳 028-85131679 scaepp_ecc@163.com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docx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13日